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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划设民用无人机隔离空域的建议

近期,国家空中交通管制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起草了《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(征求意见稿)》,并发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。我们就《征求意见稿》划设的轻型、植保无人机适飞空域,提出对划设民用无人机隔离空域的意见,供讨论。


一、无人机适合在隔离空域飞行


1、无人机相对于有人机而言,从技术上讲,由于驾驶员不在无人机中操控,至少数据链传输有延时,驾驶无人机存在着感知/避让的技术难题。


2、无人机感知/避让的技术障碍,致使无人机和有人机在融合空域中一同飞行非常危险,而有人机发展在先,在融合空域飞行的无人机需要适应有人机的飞行规则,对无人机的要求很高。如轻小型无人机根本无法装载有人机的航管设备。因此,就目前技术状态下,无人机仅适合在隔离空域飞行。


3、而无人机在隔离空域飞行,不受融合空域飞行规则的限制,可专门制定一套无人机飞行规则,发挥无人机智能化的优势,大大提高飞行效率。就如同地面城市交通的“公交专用道”。


二、我国具有无人机隔离空域资源优势


1、国外通用航空十分发达,有人机已经占据了各类空域。如美国,划分了A、B、C、D、E、G共6类空域,这些空域均为有人机空域,若为无人机划设隔离空域与现有航空法规冲突很大。因此,目前国外研究的无人机法规,都是非隔离空域的无人机法规。如FAA制定的相关sUAS管理规则,主要是针对无人机在G空域飞行的规则。


2、我国为民航仅划分了A、B、C、D四类空域。除此之外的空域,现在由空军实施管理。管理的方式是划设临时空域。划设给无人机使用的临时空域实质上就是隔离空域。根据《通用航空飞行管理条例》,可依据现有法规申请无人机临时空域,即隔离空域。《征求意见稿》也正是根据此划设的无人机飞行空域。


3、近年来以多旋翼为代表的轻小型无人机发展迅猛,无人机需求空域更加接近地面。民航A、B、C类空域下限高度至少在200米以上,航路和航线最低飞行高度是25KM半径内障碍物最高标高加上最低超障余度,最低超障余度在山区是600米,在平原是400米。CCAR-91部规定了有人机最低安全飞行高度是150米。在非民航空域,军用飞行除特殊的超低空训练或执行任务外,一般也设定了不小于150米超低空的最低安全飞行高度。这表明,我国100米以下超低空空域和山区最低安全飞行高度以下空域,有人飞机一般是不允许在此空域飞行的,自然而然形成了有人机的“飞行禁区”,可专门划设为无人机隔离空域,以满足无人机使用空域的需要。《征求意见稿》划设的轻型、植保无人机适飞空域,实际上就是这一空域。


三、划设无人机隔离空域的建议


1、轻型、植保无人机适飞空域仅仅规定了起飞重量7KG以下无人机和植保无人机,在此空域飞行无需申请飞行计划。


对于民用无人机来讲,在150米高度以下的超低空空域,除无人机植保作业外,还可开辟更加广泛的农林航空作业和工业航空作业市场。如农业遥感、航空播种施肥、土地资源保护等;工业电力巡线、高速路监察、航运监察、铁路监察、大比例尺测绘、航空探矿等;低空物流,尤其是山地、沟壑、河流、湖泊地貌间的低空物流,是解决边远地区物流网络覆盖,提高物流效率的有效举措。这些无人机作业都是轻型无人机没有能力完成的,还是要按先申请隔离空域再申请飞行计划才能飞行。


因此建议,按无人机作业类型而不是按无人机起飞重量进行分类,将“轻型、植保无人机适飞空域”划设为“无人机超低空作业空域”,以简化审批程序,提高空域使用效益。


2、我国具有无人机隔离空域资源的优势,无需照搬国外通用航空发达国家非隔离空域无人机监管的规则。


因此建议,根据我国国情,将无人机超低空作业空域划设为——如同民用航空ABCD空域一样的——民用无人机隔离空域,以避免通用航空有人驾驶飞机混用隔离空域,保障无人机隔离空域的使用效益。


3、空域划设和空域运行规则是密不可分的。无人机超低空作业空域应该根据无人机智能化程度高的特点,制定出一整套创新的无人机监管规则,这将极大地提高无人机作业效益,保障无人机飞行安全。


4、《征求意见稿》规定,国家统筹建立具备监视和必要管控功能的无人机综合监管平台。这表明,对无人机的监管是国家行为,必须由国家统筹规划管理。但具体实施可运用市场方式,采用PPP的模式,共建共享无人机监管系统。

来源:华宁汉能研究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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